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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品外包装无标签 被判退货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14 15:38:00  阅读量:2331 次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销售茶品的经销商因此被判给消费者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

茶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

消费者索十倍赔偿

 

  

2016年1月13日,沈阳消费者李某在皇姑区一家工艺品经销店购买了中国云南普洱印级圆茶2块,单价1560元,共支付3120元。

  

购买后,李某发现茶品外包装仅标注“中国云南普洱印级圆茶,茶之陈出品,1117”,并没有张贴任何标签标识。

  

之后,李某对所购茶叶进行了检测,发现其农药含量超标。

  

李某认为,预包装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而且需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食品。

  

而他购买的茶品不仅农药含量超标,外包装也没有张贴任何标签标识,属于不合格产品。于是,李某在2016年2月末将工艺品经销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

 

 

销售商未尽审查义务

被判退货十倍赔偿

 

   

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理此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均作了规定,除了工艺品经销店销售茶饼中标注的产品名称,还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日期标志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界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但工艺品经销店在其出售的茶饼中均没有标注,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工艺品经销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但其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导致李某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工艺品经销店给李某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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